(2017)闽0924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恒厚、龚启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恒厚,龚启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4民初410号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东区梦龙街*号。法定代表人:方瑞忠,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斌,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系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烈德,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系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职员。被告:张恒厚,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龚启顺,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恒厚、龚启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张恒厚、龚启顺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7元,减半收取629元,由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沈维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雪黎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