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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金娥与潘国定、曹新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金娥,潘国定,曹新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恢95号申请人:杜金娥。被执行人:潘国定。被执行人:曹新志。本院在执行杜金娥与潘国定、曹新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2013)西城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杜金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潘国定、曹新志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我院审查,申请人杜金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3)西城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帆执行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