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722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云南永胜农村商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刚尧、颜茂、沈万兵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永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刚尧,颜茂,沈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722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永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刚尧、颜茂、沈万兵申请人云南永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刚尧、颜茂、沈万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89150.00元及计算至2013年11月6日止的利息13432.30元,经本院执行了全部案款(102582.30元)及全部迟延履行金,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芮荣昌审判员 周 平审判员 毛亚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