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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3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田现清与陈冬春、昆山正鑫鳄鱼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现清,陈冬春,昆山正鑫鳄鱼开发有限公司,沈乾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3784号申请执行人田现清,男,汉族,1971年12月4日生,住山东省新泰市。被执行人陈冬春,男,汉族,1964年12月19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昆山正鑫鳄鱼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国家农业示范区恒丰路南侧、顺风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8765541-3。法定代表人陈冬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乾良,男,汉族,1954年6月21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田现清与被执行人陈冬春、昆山正鑫鳄鱼开发有限公司、沈乾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一、被告陈冬春、昆山正鑫鳄鱼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现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06666.67元。二、被告沈乾良对于被告陈冬春、昆山正鑫鳄鱼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0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查到被执行人陈冬春、沈乾良、昆山正鑫鳄鱼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但无可供执行存款。陈冬春、沈乾良查无公积金,沈乾良查无房产。本院另案对昆山正鑫鳄鱼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昆山市××灯镇××号房(××人昆山鹿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抵押金额3450000元)评估拍卖中,本案待其拍卖成交后一并参与分配。陈冬春名下坐落于昆山市玉山镇××楼××室已被多轮多轮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回执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查到被执行人陈冬春、沈乾良、昆山正鑫鳄鱼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但无可供执行存款。陈冬春、沈乾良查无公积金,沈乾良查无房产。本院另案对昆山正鑫鳄鱼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昆山市××灯镇××号房(抵押权人昆山鹿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抵押金额3450000元)评估拍卖中,本案待其拍卖成交后一并参与分配。陈冬春名下坐落于昆山市玉山镇××楼××室已被多轮多轮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姚 磊人民陪审员  蔡志荣人民陪审员  朱晓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宗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