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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2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林某与杨某、陈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杨某,陈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12民初200号原告:林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1,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系原告之女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笑莹,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被告:陈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上述二位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叙佳,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某与被告杨某、陈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予以立案。原告林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陈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陈浩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克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