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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刑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瑞强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瑞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刑终134号原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瑞强,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本科,系江门市永瑞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被江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邝日勇,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瑞强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粤0703刑初29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林瑞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瑞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3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北审 判 员  翁儒科代理审判员  黄凤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燕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