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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3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欧伟娜、沈伟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伟娜,沈伟勇,徐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36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伟娜,女,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沈伟勇,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吕晓华、陈水湖,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丽,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12710号申请执行人欧伟娜与被执行人沈伟勇、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726000元及利息,公告费1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沈伟勇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西段保税市场大厦8L、8K单元、厦门市思明区故宫路116号之四201室、厦门市海沧区沧林东一里550号801室,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17号地下一层39、40、41、49、50号车位;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徐丽名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沧林东一里565号地下室第54号车位。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沈伟勇名下车牌号为闽D×××××号车辆。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水岸星城D10栋2单元3-4车层1号、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水岸星城D10栋1层5号,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三角路春梦湖水岸三期15栋2单元8层2-802室房产。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俞伟强审 判 员  吕娜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易麦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