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0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志刚、朱会兰与马银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刚,朱会兰,马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甘71**执17号之二申请人:王志刚,男,汉族,1955年2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申请人:朱会兰,女,汉族,1965年4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被执行人:马银,男,汉族,1974年7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景泰县。申请人王志刚、朱会兰申请马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威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志刚、朱会兰于2017年6月28日以与被执行人马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7102执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有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生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