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德荣与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德荣,刘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财保3号申请人:高德荣,女,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申请人:刘丽娟,女,1970年8月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申请人高德荣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刘丽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7万元。申请人高德荣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朋友关系,2016年9月份,被申请人在经营玉米生意期间,购买粮食交易中心拍卖的玉米时,向申请人借款67万元,此款经多次催要未付,后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8日给申请人出具欠条一枚。为确保以后诉讼和执行的顺利进行,申请人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刘丽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7万元裁定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67万元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德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丽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7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明珍代理审判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李兆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廿八日书 记 员 陈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