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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722号被告董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72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199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17年2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驾车辆冲上道沿闯入明光路西侧隔离带,致车、物受损,造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与朋友在本市凤华路”舌尖味道”饭店吃饭,期间饮酒。当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驾驶陕AXXX**号车,沿明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凤城三路南200米处时,为避让一三轮车,将所成交通事故。群众报案,公安机关出警后,发现董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遂将其控制并抽血送检。2017年1月6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17)0019S号血醇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从所送标有“董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64.47/100ml。2017年1月17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开大队西公交认字[2016C]第12290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结论:董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月3日,西安经发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列出损坏苗木的主材、人工等费用清单,计2244元。当日被告人将付2244元支付给该公司。2017年6月26日,雁塔区司法局的社会评估意见显示,同意对董某某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还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图、照片、血检取样照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认定书、血醇浓度检测报告、收据、损失计算表、被告供述及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撞上路边绿化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全部支付了受害单位的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黄 琳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