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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利辉与陈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利辉,陈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203号原告:徐利辉,男,1971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被告:陈占民,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原告徐利辉诉被告陈占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立案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陈占民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需原告补交诉讼费2150元,原告徐利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退还一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利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徐利辉负担。审判员  张计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栩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