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利辉与陈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利辉,陈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203号原告:徐利辉,男,1971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被告:陈占民,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原告徐利辉诉被告陈占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立案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陈占民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需原告补交诉讼费2150元,原告徐利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退还一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利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徐利辉负担。审判员 张计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栩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