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261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张某2,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张某1与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即民初字第4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1向本院申请:要求腾出位于即墨市墨河嘉苑北苑(市医院区北区)A8号楼1单元603户(B户型)。查明,案件判决内容为:即墨市墨河嘉苑北苑(市医院区北区)A8号楼1单元603户(B户型)由张某1继承。经审查认为,该判决不具有张某1申请执行的给付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某1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申术国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正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