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杨士忠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士忠,刘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161号申请人杨士忠,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刘晓明,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士忠与刘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静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