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永刚、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刚,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冀04执3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刚,男,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杜保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朱永刚与被执行人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6)冀04民初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永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华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