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凤梅与高玉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凤梅,高玉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59号申请执行人:董凤梅,女,满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高玉丰,男,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董凤梅与高玉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19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733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4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朱金鹤执行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呈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