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亚美与江苏五龙控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张亚美,女,1979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江苏五龙控股有限公司,住东台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汪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亚美与被执行人江苏五龙控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东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东劳动调字2016-70-6号调解协议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175.6元,此款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完毕,逾期不支付,申请人可以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计欠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3175.6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已履行执行款1372元,余款待被执行人资产处置后分配。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及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1444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建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