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必仍、农生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必仍,农生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50号申请执行人李必仍,男,1951年6月20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广西德保县。被执行人农生党,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住德保县。农生党,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农民,住德保县。申请执行人李必仍与农生党农生党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1024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国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26084.9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24执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永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