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宜昌弘林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宜昌弘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521MB0X510781),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杨志伟,该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宜昌弘林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31873-2),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林涛,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宜昌弘林置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鄂0506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由被告宜昌弘林置业有限公司缴纳下欠的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0万元。2017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宜昌弘林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进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506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