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4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红霞与刘建华、刘老壮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霞,刘建华,刘老壮,司淑敏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192号原告:刘红霞,女,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刘建华,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刘老壮,男,195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司淑敏,女,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刘红霞与被告刘建华、刘老壮、司淑英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刘红霞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红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智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靳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