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桂芝与云南鼎鑫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芝,云南鼎鑫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290号申请人:刘桂芝,女,193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云南鼎鑫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30000100030800。住址:昆明市西山区云纺国际商厦C座。法定代表人:金国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桂芝与被执行人云南鼎鑫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判决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