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子连与魏运伟、姜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连,魏运伟,姜义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371号原告:王子连,男,汉族,1954年9月1日生,浙江省武义县人,户籍地浙江省武义县壶山街道北岭一路。委托代理人:冯天浪,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运伟,男,汉族,1979年9月29日生,山东省蒙阴县人,住山东省蒙阴县常路镇新兴居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孟祥青。被告:姜义波,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生,住址:山东省蒙阴县蒙阴镇姜家沟村。原告王子连诉被告魏运伟、姜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对作出的(2017)皖118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现发现该判决书文字中有错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主文“被告魏运伟、姜义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子连借款本金1545000元”应为“被告魏运伟、姜义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子连借款本金1345000元”。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