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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芸娟与泰州市雅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芸娟,泰州市雅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财保20号申请人:赵芸娟,女,198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颐平,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泰州市雅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323659360P,住所地泰州经济开发区泰高路西侧、纬八路南侧5-1号。法定代表人:刘春梅。申请人赵芸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雅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江苏日昇昌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资产提供担保(担保金额8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雅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赵芸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栾晓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文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