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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4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光明、孙海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光明,孙海东,贺志卫,李利守,李平平,何新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632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焦作市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光明,男,汉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孙海东,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焦作是马村区。被告:贺志卫,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李利守,男,汉族,1977年12月13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李平平,男,汉族,1988年11月8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何新红,女,汉族,1978年7月8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光明、孙海东、贺志卫、李利守、李平平、何新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5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