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侯月刚与单祥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月刚,单祥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1709号原告:侯月刚,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被告:单祥武,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原告侯月刚与被告单祥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月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祥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侯月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单祥武立即偿还借款9,000.00元。事实及理由:2013年单祥武急需用钱,从侯月刚处借款9,000.00元,经多次索要于2017年1月25日单祥武为侯月刚出具欠据,约定2017年2月25日前一次性还清,约定到期后仍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单祥武立即给付借款。单祥武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原告提交证据:借据1张,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单祥武从侯月刚处借款9,000.00元,经多次索要于2017年1月25日出具欠据,约定2017年2月25日前一次性还清欠款,约定到期后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单祥武立即给付借款。本院认为,单祥武向侯月刚借款9,000.00元系双方真实意愿表示,借据真实有效。侯月刚要求单祥武给付借��的诉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单祥武给付侯月刚借款9,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单祥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立 萍人民陪审员 李 婉 璐人民陪审员 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馨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