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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7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中田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市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中田,张家界市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7执203号申请执行人熊中田,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被执行人张家界市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子荣,男,该公司经理。熊中田申请执行张家界市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依据永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人仲案字[2017]第0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主文确定标的为7125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认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人仲案字[2017]第00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