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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世光与被执行人赵喜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世光,赵喜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387号申请执行人:邱世光,男,1967年8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龙口市人,居民,住龙口市龙港街道曲家村。被执行人:赵喜俭,男,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龙口市人,居民,住龙口市北马镇南赵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世光与被执行人赵喜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喜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忠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