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初11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苏英特神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董健、浙江工业大学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英特神斯科技有限公司,董健,浙江工业大学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1132号之二原告:江苏英特神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五路七号28号楼115-B。法定代表人:何野(YieHe),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朝晖,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浩,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健,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浙江工业大学,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潮王路**号。法定代表人:蔡袁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杭州天正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原告江苏英特神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健、浙江工业大学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告董健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董健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理中,原告江苏英特神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英特神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英特神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940元,减半收取23470元,由原告江苏英特神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卢 山审判员 叶波平审判员 刘方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