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肖为与陈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为,陈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643号原告:肖为,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陈达,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肖为与被告陈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肖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肖为负担。审判员 杨 启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小小(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