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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姚春玲、李洋明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春玲,李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18号申请执行人姚春玲,女,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易县被执行人李洋明,男,1974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地址唐县。姚春玲与李洋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易县人民法院(2014)易民初字第187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洋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姚春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茂喜审判员  王永山审判员  钟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