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蒲晓斌与须发美、须民文、段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晓斌,须发美,须民文,段光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832号原告:蒲晓斌,男,汉族,现年46岁,四川省西充县人。被告:须发美,男,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须民文,男,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段光霞,男,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原告蒲晓斌与被告须发美、须民文、段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蒲晓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晓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晓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00元,由原告蒲晓斌负担。审判员 廖菊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