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薛兆利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兆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82执778号 榆树市人民法院业务庭移交。 被执行人薛兆利,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 薛兆利责令退赔刑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并做出的(2017)吉0182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于2017年3月14日向移交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交纳罚金252558.00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3688.00元。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息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企业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立柱有银行存款和车辆等信息。 3、2017年4月12日,通过窗口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7年4月12日将被执行人张立柱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5 该案件经多方查证,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书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审判长李景林 代理审判员刘海东 代理审判员江海峰刘海东 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金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