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苏兆明与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兆明,成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785号原告:苏兆明,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成龙,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兆明与被告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兆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兆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兆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兆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