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民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何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民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卓尼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藏族,住卓尼县。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平,甘南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卓尼县人民法院(2017)甘3022民初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何某饲养的23只羊死亡的原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卓尼县人民法院(2017)甘3022民初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卓尼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丽华审判员 松 果审判员 尚芳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