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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1-06

案件名称

蔡俊波与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俊波,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1823号原告:蔡俊波,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远畅,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法定代表人:王守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启海,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宁,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俊波诉被告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俊波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俊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俊波撤回对被告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668元,由原告蔡俊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晓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