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黔0115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王德禄与贵州鑫丰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禄,贵州鑫丰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黔01**执915号申请执行人王德禄,男,汉族,1981年11月18日生,住址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贵州鑫丰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蒿芝村5村民组。法定代表人宋利花,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2016)观劳人仲裁终字第153号裁决书,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鑫丰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鑫丰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贵州鑫丰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115执9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光琴审 判 员  闻 云助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智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