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于红李贯一与杨丽安世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贯一,于红,安世伟,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389号申请人:李贯一,男性,汉族,1982年0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人:于红,女性,汉族,1986年03月06日出生,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申请人:安世伟,男性,汉族,1974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杨丽,女性,汉族,1980年0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李贯一、于红因与安世伟、杨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重庆融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方式,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贯一、于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世伟、杨丽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小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