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姜浩文、姜东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浩文,姜东来,康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088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姜浩文、姜东来被执行人:康国军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 峰人民陪审员 丁 华人民陪审员 孔建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孔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