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1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扎西与骆雪梅、冯世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西,骆雪梅,冯世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1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扎西,男,藏族,1950年5月1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康定市瓦泽乡俄依村。被执行人:骆雪梅,女,汉族,1976年6月8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泸定县咱里村三组,身份证号码:513322197606080527。被执行人:冯世学,男,汉族,1975年4月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泸定县咱里村三组,身份证号码:510902197504011031。本院在执行扎西申请执行骆雪梅、冯世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3301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晞审判员 陶 萍审判员 黄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洛让志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