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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进李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邓梅娇与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梅娇,章国华,陈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进李执字第2-3号申请人:邓梅娇,女,1938年11月4日,汉族,进贤县人,住。被执行人:章国华,男,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被执行人:陈秋梅,女,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梅娇与被执行人章国华、陈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作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进李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章国华、陈秋梅银行存款24410元的冻结或对其价值相当的财���查封。审判员 :万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甘美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