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4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胡晶瑶、胡荣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胡晶瑶,胡荣民,许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4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1401号。法定代表人朱浩乐。委托代理人鲍建华,银行员工。被执行人胡晶瑶,女,1995年4月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胡荣民,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许玉萍,女,1974年7月4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晶瑶、胡荣民、许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国土局及车管所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楼豇炜执行员 陈怀瑛执行员 张光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