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3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南京锦讯美联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赛能电源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9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389号1幢101、201、301室。负责人:傅琼子,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健,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学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锦讯美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239号新大都大厦602室。法定代表人:周成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中,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赛能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54号。法定代表人:蒋建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辉,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大塘园A区71-1号楼。法定代表人:胡文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辉,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因与上诉人南京锦讯美联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赛能电源有限公司、佛山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2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26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492.83元,上诉人南京锦讯美联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0元,上诉人南京赛能电源有限公司、佛山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315元,本院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阿珍审判员 周毓敏审判员 张广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