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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鲁思春、安景玉等与和县姥桥镇红光村委会大鲁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142号原告:鲁思春,男,194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原告:安景玉,女,194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原告:杨某,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原告:鲁某1,男,200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法定代理人:杨某(其母亲)。原告:鲁某2,女,200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法定代理人:杨某(其母亲)。原告:鲁伟,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原告:陶某,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原告:鲁某3,男,201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法定代理人:陶某(其母亲)。原告:鲁某4,女,200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法定代理人:陶某(其母亲)。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县姥桥镇红光村委会大鲁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姥桥镇红光村委会大鲁自然村。诉讼代表人:陈名大,男,194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诉讼代表人:鲁继武,男,194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鲁思春、安景玉、杨某、鲁某1、鲁某2、鲁伟、陶某、鲁某3、鲁某4诉被告和县姥桥镇红光村委会大鲁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唐云飞审 判 员  张宗春人民陪审员  夏荣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忠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