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董调姑、李娜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调姑,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159号申请人:董调姑,女,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许建晖,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娜,女,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董调姑与被告李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董调姑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娜冻结银行存款2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董调姑以绍兴市上虞区申发担保有限公司以235000元担保金额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调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娜银行存款2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695元,由申请人董调姑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燕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