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谢玉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谢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52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超。被执行人谢玉莲,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住九江市彭泽县。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谢玉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浔民一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谢玉莲应支付申请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案款96489.52元,承担执行费1347.34元。现因被执行人谢玉莲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忠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