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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周永才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永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202号罪犯周永才,男,1950年6月23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熟市。1990年1月23日因犯重婚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1年6月13日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9日作出(2004)苏中刑一初字第0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永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8日作出(2004)苏刑复字第0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永才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30日作出(2007)苏刑执字第010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苏刑执字第04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15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又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51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9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周永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周永才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永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14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290分。为此,2015年7月、2016年5月、2017年3月累计获监狱表扬三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周永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永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