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36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杨作献、李秋丽等与冯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作献,李秋丽,冯明,郓城县宏通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3658号之一原告:杨作献,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李秋丽,女,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冯明,男,39岁,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郓城县宏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南段。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2266号。原告杨作献、李秋丽与被告冯明、郓城县宏通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事故车辆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作出(2017)鲁1725民初3658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肇事车辆鲁R×××××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被告冯朋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供10万元现金作担保,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存放于郓城县东城汽修厂的本案事故车辆鲁R×××××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慧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