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贺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2505号原告:贺某,女,汉族,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区某某小区。委托代理人:霍雯,临汾市开发区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汉族,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小区。原告贺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与原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自某某年某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止;3.某某花园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的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7.5万元,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查明,原、被告于某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某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某,现随原告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为本案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贺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李某某随原告贺某生活,被告李某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自2017年6月开始至婚生子李某某十八周岁止),被告李某享有探视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洁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