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盛欣桂与蒋纪春、蒋纪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1460号原告:盛欣桂,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日波,莒县道路交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纪春,男。被告:蒋纪国,男。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欣桂与被告蒋纪春、蒋纪国、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盛欣桂于2017年6月28日以未治疗终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盛欣桂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盛欣桂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盛欣桂负担。审 判 长 公方红审 判 员 韩增军人民陪审员 王菲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俊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