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04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魏香琼申请执行李小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香琼,李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658号申请执行人魏香琼被执行人李小兵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04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小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小兵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9437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