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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安臣与文志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安臣,文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周安臣,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奉节县。被执行人:文志平,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奉节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周安臣与被执行人文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6民初2908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文志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案款9800元及诉讼费300元,申请执行人周安臣于2017-01-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次执行在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临控措施。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6执1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鸿雁审判员  何朝波审判员  姚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艳林 微信公众号“”